深圳评定分离新规4月施行,鼓励重大和特定品目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 发布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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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定义了什么是评估分离。指出评标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采购方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4月1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定义了什么是评估分离。指出评标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采购方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鼓励采购商在实施重大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的评估分离。重大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预算金额或总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揽子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但涉及民生和社会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下达。如果需要为单个项目确定多个成功的供应商,则评估分离不适用。
《办法》规定,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重大项目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行业或技能的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合格的可选专家,采购人可以推荐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按照内部控制程序确定评标专家。
《办法》指出,单独评价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在招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因素量化指标进行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推荐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否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做排序标记。
《办法》强调单独评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自主合法招标。对于重大项目,评选委员会由采购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可以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项目和项目的校准委员会由5名以上领导小组单数成员、或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组成。买方应确保参与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校准事宜时有足够的时间听取简报并充分表达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只有当候选中标供应商的票数超过评选委员会成员的半数时,才能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投票过程中,如果每个候选中标供应商的票数分散,且没有一个供应商拥有超过半数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则得票最少的供应商可以被淘汰,然后再次投票,直到符合投票要求的中标供应商被投票
首先,修订了评估分离的定义。评标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采购方在推荐的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是修订了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规则。明确推荐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订单,否则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不注明订单。
再次,修正了评价方法和标定方法的配置规则。评价分离项目时,评价方法统一适用于综合评分法,校准方法统一适用于自决法。
第四,修订了评价分离规则的适用范围。评估分离的适用范围分为主要项目和具体项目。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鼓励买方选择适用的评估分离。对于适用范围以外的项目,不适用分离评估。
第五,修订了校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明确重大项目校准委员会应由采购人领导小组组成,具体项目和项目校准委员会可由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修改了产生评价专家的方法。评标和分离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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