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先行
- 发布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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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的同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的同级预算单位应按照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的要求披露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当地情况,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的披露。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购买意向的开放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披露采购意向。有条件的地区可酌情提前进行采购意向披露。
根据通知要求,应根据采购项目披露采购意向。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实施的小规模零星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应当向社会公开。
采购意向披露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简介应包括采购目标的名称、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目标的数量以及采购目标要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和时限要求。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以预算单位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根据通知,预算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披露采购意向。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中央主网上披露,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子网上披露。购买意向也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同时披露。预算主管单位可以汇总本部门和本系统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进行集中披露,符合条件的部门可以在其部门门户网站上同时披露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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