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布新一期集采目录
- 发布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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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目录”)近日宣布,新目录对项目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取消了市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据了解,新目录包括40项,其中包括29项商品和11项服务。新增10个项目,包括触摸一体机、碎纸机、复印纸、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打印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和云计算服务。删除了热敏打印机、照相机和设备、打印设备、电池组、冰箱、印刷品、装饰工程、维修工程、住宿和餐饮服务、法律服务、资产和其他评估服务、工程监督服务、工程成本咨询服务、财产保险服务和航空客运服务等15个项目。
有些项目内容略有调整,如将原来的“显示设备”改为“液晶显示器”,将“计算机软件”改为“基础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此外,新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通知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新目录提高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例如,在商品类别中,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和存储设备的限额标准从原来的5万元调整到20万元以上;机房辅助设备的限额标准也从5万元以上调整到20万元以上;电梯的限制标准从1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在服务类别中,物业管理服务的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以上;人寿保险服务的限额标准从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此外,除特殊规定外,新目录中注明“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的年度最高采购限额为200万元。
在分散采购配额标准方面,与前期相比也有所改善。其中,省级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50万元,市县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60万元。
此外,新目录中的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与前期一致。政府采购的商品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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