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问题再敲警钟
- 发布时间:2017-05-19
- |
- 浏览次数:117
日前,财政部在 发布了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011号、1012号和1013号。值得一提的是,在三个信息公告中,有两个再次涉及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
在 1012号和1013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认为项目招标文件(咨询文件)中存在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一致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纠正上述问题。
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一直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痛苦而又困难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声明”,但在实践中却一再被禁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规定:“评标因素的设置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有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用作评估因素。评标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价因素应详细量化,并与相应的业务条件和采购要求相对应。如果业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则应将评价因素量化到相应的区间,并设置每个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在 ,许多采购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价标准中设定的分值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一无所知。评价因素的量化是指详细项目的指标描述,可以用数字和单位符号来记录和表达,以衡量或明确衡量详细项目的效率、质量或成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规定了如何量化评标因素,并指出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除实质性条款外,采购要求中的其他因素也应通过折算分数反映出来。评估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业、技术和服务,以及商品、服务和工程。由于招标的不同特点,有不同的评标因素。为了实现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的平衡,实现物有所值,政府采购招标在设置评标因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评估因素应准确反映购买者的需求。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了需求重点,并要求投标方提供相关信息,但在评分因素中没有针对这些信息的评标标准,采购方的需求重点无法在评标中得到反映。此外,评估因素的比例或重要性可以有效地反映购买者对每个评估因素的关注程度。
2.评价因素应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指标上。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与采购需求完全无关的内容列为评价因素,极端的例子是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和在该地区的投资额作为评价因素,有明显的量身定做的痕迹。为解决此类问题,应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只能将与投标报价和采购目标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作为评价因素。
3。评分标准的评分设置必须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评价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价因素;第二,在对评价因素的指标进行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得分也必须量化到内部
相关推荐
- >财政部PPP中心: 4月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库新入库项目87个,投资[2017-04-13]
- >昆明市宜良县财政:五措施做好政府采购工作[2020-06-18]
- >四川12名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被最高禁评1年 [2020-06-22]
-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2020-06-18]
- >鹤壁市财政局: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2018-11-01]
- >厦门市财政局:创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