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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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颁布了《政府采购服务竞争性评估和定向委托法》,《办法》的颁布,理顺了政府采购服务确定承担主体的方式方法,优化了自主采购的良性环境,为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了政策保障。
首先,明确适用范围。根据规定,竞争性评估和定向委托仅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即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方法组织实施。
二、明确申请。对于具有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评价方法,选择主体;对于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特殊项目,可以申请定向委托,并移交给特定的承接主体。
第三,明确采购流程。明确了“编制采购文件——、邀请意向主体——进行评审(谈判)——、确定承担主体-发布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基本流程,制定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文件模板、公告模板和标准化政府采购服务合同模板,以标准化促标准化。
第四,明确实施主体。买方在实施购买行为时,在制定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成立评估委员会、确定购买结果和处理异议等方面享有主体地位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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