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采购助力经济稳定发展
- 发布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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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发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缓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步发展。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通知》明确规定,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项目和服务,将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实施,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保证商品、项目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加快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通知》阐明十项措施:
一是加快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对于已批准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和采购项目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二是鼓励免交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方和采购机构应允许供应商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支付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提供真实证明材料的前提下,鼓励采购机构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有效降低投标(响应)成本。
第三,减少履约保证金。如果各采购单位要求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提交履约保证金,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应降低至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第四是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已经实现电子采购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如果尚未实现电子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第五,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对于不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扣除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的6%-10%,并以扣除的价格参加评审。
第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开标评标标准要求的场所。为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快速评估和快速采购,对于确实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实施的采购活动,可以在采购代理机构临时设立一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并严格执行防疫和控制措施,对符合全程监控要求的场所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七,建立资金采购预付款制度。
1.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如果项目按年度进行预算,年度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年度计划付款额的30%。如果采购项目主要通过人工输入实施,预付款的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在保证履约和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合同可以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签订合同时,如果供应商明确表示不需要预付款或自愿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不得适用上述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通过招标采购,预付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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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鼓励宣传购买意向。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经营环境,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鼓励采购单位做好采购意向公示工作。购买意向的公开时间应尽早,原则上不应晚于购买活动开始前30天。采购意向披露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披露的内容和参考文本按财政部《通知》(财库[2020]10号)执行。
十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和举报,快速处理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确保相关项目依法及时实施。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使用采购节约的资金,采购节约的资金将全部从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优先保证防疫、控制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等重点支出需求。
《通知》将从发行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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