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开政采意向拟于7月“落地”
- 发布时间:2019-06-13
- |
- 浏览次数:69
近日,内蒙古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其中,建议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范围、内容、时点和操作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规定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共主体是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可在其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开。
《征求意见》要求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范围是,除电子商店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5、7、8条规定的情形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意向应当公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流程采购计划”不需要披露采购意向。所谓非流程采购计划主要指小规模零星采购、紧急采购、更新采购和大学采购。
《征求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简介应包括采购目标的名称、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目标的数量以及采购目标要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和时限要求。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实施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此外,上述负责人特别强调了采购意向公开后采购项目的取消:“采购意向公开后,如果项目采购计划作废,在作废的采购计划评审过程完成后,采购计划对应的采购意向披露信息将被标记为‘作废’。”
《征求意见》对政府采购意向的披露时间节点也有具体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自治区首先披露了同级政府采购意向,然后在各盟市县逐步推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采购项目应按照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购买意向的公开时间应尽早,原则上不应晚于购买活动开始前30天。对于未按要求披露采购意图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活动。此外,由于购买意愿的披露在自治区仍处于试行阶段,在过渡期内,对披露的天数没有强制性要求。
《征求意见》还规定了采购意向披露的具体操作方法。据了解,自治区政府采购意向披露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完成。在填写“项目采购计划”时,采购人应同时填写采购意向的披露。当项目采购计划完成审核流程并执行“备案”或“审批”操作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将自动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子网”发布采购意向披露。
相关推荐
- >常德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出“重拳”[2020-07-03]
- > USGBC“绿色建筑先锋论坛”在上海星外滩所有建筑全获L [2020-08-15]
- >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三大活动”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2020-07-03]
- > 国内最“绿”建筑达实大厦落户深圳 [2020-08-15]
-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2020-06-18]
- >国家发改委:“民营企业参与情况”纳入国家PPP监测服务平台c[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