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意向公开年内率先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本级预算单位试点
- 发布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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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政府采购意向公示。
推进采购意向公示是优化政府采购经营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的公示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有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在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绩效、预防和抑制腐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那么,如何有效地促进购买意愿的宣传呢?《通知》明确了采购意向的披露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将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中央预算单位和同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的同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当地情况,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的披露。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采购意向的开放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执行。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地区可酌情提前进行采购意向披露。
谁是购买意向披露的主体?什么是开放渠道?《通知》已经明确了这个行业的担忧。《通知》指出预算单位负责宣传购买意向。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中央主网络中披露,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子网络中披露。购买意向也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同时披露。预算主管单位可以汇总本部门和本系统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进行集中披露,符合条件的部门可以在其部门门户网站上同时披露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通知》给出了购买意向的披露范围,购买意向根据购买项目进行披露。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施的小规模零星采购和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应当向社会公开。
采购意向披露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披露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简介应包括采购目标的名称、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目标的数量以及采购目标要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和时限要求。采购意图应尽可能清晰和完整,以便于供应商提前为参与采购活动做好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通知》指出,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披露采购意向。部门预算审批前披露的采购意向基于部门预算的“二级”内容;部门预算审批后披露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基础。在执行预算时,应及时披露新的采购项目。购买意向的公开时间应尽可能早,原则上不应晚于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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