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信用修复者放宽投标限制!
-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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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中共浙江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诚信绩效记录可作为政府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通过信用修复,放宽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限制。
据报道,《实施意见》对积极执行人实施了积极的信用激励措施,并建立了以执行有效判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信用数据库,定期向相关单位推广。
具体而言,各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高诚信实施者的信用等级,缩短失信期限,为行政审批、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备案等实施信息披露承诺制度提供重要参考。作为政府项目招标、实施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促进金融机构在贷款信用额度和利率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并在对诚信企业的评价和各界信用平台的信息收集中给予肯定。
如果实施信用修复激励,虽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履行,但债务人通过和解、担保、如实申报财产等其他方式积极配合义务的履行和履行,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名单可根据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消费限制将被解除。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的限制。会放松下来,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此外,《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失信者的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监管、预警和惩戒制度。人民法院发布的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各单位管理审批系统,实现对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和监管,并自动采取拦截和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档案体系,将不可信赖的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的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浙江省信用建设“531X”工程,应用于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识别信用状况的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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