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西安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 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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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经营环境,有效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市住建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禁止招标人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投标
通知指出,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重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和招标代理等工作,查处弄虚作假、围标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工程招标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人不得发布招标公告,监管部门不得允许其进入市场。加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监督。禁止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评标标准中排除潜在投标人,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投标。
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加强开标和评标管理。评标专家不得通过微信群等向他人透露参与评标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规范招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投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制
为了巩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通知要求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澄清或修改。不得设定明显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脱离实际市场条件的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将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不得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地或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权形式或组织形式。
确定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组织招标。不允许以未经招聘的方式将项目外包出去;不得以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纵容或指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方法进行沟通和达成一致;不得向招标机构指定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涉评标或者非法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异议,主动接受监督。
根据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或代理招标项目,不得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告和信用评估制度。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平台,记录和公布代理企业的人员、业绩、奖惩等信息,供招标人参考。中心应定期组织抽查代理企业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代理活动的开展情况,对不如实报送信息、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企业进行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举报。加强对评估专家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对在评标或后评标中发现的专业水平低、评标能力差或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平的专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暂停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通知还要求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实行招投标差异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单个合同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投标条件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投标文件的备案以及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都简化为信息化承诺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投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投标,并独立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以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无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包手续。
简化和优化招标程序,取消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备案和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的备案将合并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总承包资格预审项目中合格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限定人数的方式选择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7个。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全网运行和监管。
同时,通知还对推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保障体系、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加强招投标信用管理、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加强标后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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