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两项目被认定中标无效
- 发布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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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财政部从1032号到1039号发布了8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涉及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中标,1034号和1035号信息公告均涉及此问题;二是1037号、1038号、1039号涉及的项目都存在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
如果你提供虚假材料来赢得投标,你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 至10 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和成交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诽谤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交易无效。
“新华新闻大厦三、四层环屏体改造工程”第1034号信息公告中,中标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中标,被认定无效。在第1035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还认定该投标因提供虚假材料而中标无效。但是,鉴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财政部认为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具体政策文件如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规定:“评标因素的设置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有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用作评估因素。评标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价因素应详细量化,并与相应的业务条件和采购要求相对应。如果业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则应将评价因素量化到相应的区间,并设置每个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规定了如何量化评标因素,并指出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除实质性条款外,采购要求中的其他因素也应通过折算分数反映出来。评估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业、技术和服务,以及商品、服务和工程。由于招标的不同特点,有不同的评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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