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就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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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财政局起草了《青岛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守信用和失信行为制度,为政府采购创造公平诚信的经营环境。
《办法》介绍了供应商、采购机构、评估专家和交易平台的不诚实行为。例如,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不诚实表现在不同的环节上,供应商的恶意串通、串通、视为串通和一般不诚实都表现和介绍。
《办法》指出,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指控和举报、行业协会的情况、金融部门对相关方的评估和日常监管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共享信息。
青岛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文章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经营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03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文章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各种服务的采购机构和评标专家以及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场所))的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前款所称相关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评估、发布和应用。
第三条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应当遵循遵纪守法、表扬诚信、惩罚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信用管理。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第5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信用承诺、不履行约定义务、干扰政府采购正常开展、破坏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是指相关行为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是指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前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行为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供应商的不诚实
第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招标(响应)、开标(谈判、咨询)和评标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标、成交的;
2.以不正当手段诋毁和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商、其他供应商或采购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咨询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投标和采购过程中与采购方进行协商和谈判;
6.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审查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买方和采购机构;
7.有些情况被认为是串通投标。
(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8.拒绝签署政府文件
14.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5.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有三起以上的投诉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16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恶意串通,是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a)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买方或采购代理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指示更换或修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供应商之间谈判的报价和技术方案;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供应商按照组织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某一特定供应商将中标并完成交易;
(六)供应商之间,同意部分供应商放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的其他串通,为的是赢得对某一特定供应商的投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串通投标,是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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