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始申报了!工信部2020年通知请收好
- 发布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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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推荐2020年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地按照自愿的原则申报,特制定本通知。合格的申报单位向当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快递方式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是在2017年7月5日出版的。其主要目的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申报示范平台在某一方面应具有多重服务功能或特殊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包括信息服务功能、技术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功能、培训服务功能、融资服务功能等。
《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演示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经营两年以上,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良好,运作规范,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基于互联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卓越的服务表现。每年服务150多家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超过80%;近两年来,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并聚集5个以上的服务组织。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证或国家部委和国家行业协会的相关认证。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应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成本服务应不低于服务总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队伍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应当诚实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管理水平;从事服务中小企业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作为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1)、(2)、(3)、(6)可以适度放宽。
《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演示平台应至少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之一:
(a)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形成一个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式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和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超过150家;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拥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如有条件,应开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2008年,开展技术谈判、产品测试和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广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咨询能力,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得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得超过2个。
根据《管理办法》第23条,示范平台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原示范平台可以自愿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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