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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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令。 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期,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一条所有建设项目,除省规定不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的项目外,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本办法所称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供应招标:
(一)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大型土方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施工;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项目从勘察、勘察、可行性研究、规划到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设计;
(3)设备供应是指建设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4位标准设备的供应。
第三条 建筑工程投标应遵循公平、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建设、勘察、设计和设备供应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项目招标,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五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市、区、县各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力公办)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招标工作;
(二)审查招标单位资质和招标项目条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和招标单位;
(四)监督和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并确认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拒绝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校准结果;
(七)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区县招标办公室受市招标办公室指导。
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跨度18米以上(含18米)或建筑安装工作量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市级综合开发项目,由市招标投标力量和公开办事机构办理;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区、县招标办公室管理。勘察设计和设备供应招标,由市招标办公室或区、县招标办公室委托办理。
第七条
第三章 招 标招标单位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组织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组织开标、评标和评标的能力。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三个环节
(2)招标。投标单位应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个;
(3)投标谈判。不适合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技术和专业建设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谈判。参加投标谈判的单位不得少于2个。
第十条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到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4)招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五)向确定的招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招标单位参观现场,并回答有关招标文件的问题:
(六)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和定标方法,
(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工程数量和技术标准、质量等级、现场条件、招标方式、时间要求等;
(二)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特殊工程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4)投标书编制要求;
(五)招标活动时间表;
(六)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组织答疑,答疑纪要应添加到招标文件中,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的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由建设银行、招标代理机构、咨询、监理等有资格编制标底的单位委托编制,按标底价格的1.5编制
支付编译费。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招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项目标底的编制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图纸、技术经济标准定额、收费标准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同时,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一致。
第四章 标 底标底须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生效。标底一经批准,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近三年承担的主要项目及其质量;
(四)现有主要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招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时,应向投标单位支付投标保证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章 投 标的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解释;
(二)根据工程数量计算的主要材料价格和数量;
(三)项目计划和选定的主要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建设工期和总进度;
(6)桐雨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条的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机构uni
第二十一条评标采用集体评标。由评标小组公开宣布
评标和定标方法,公开招标,并公布招标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在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启封和密封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山东省预算员专用章》;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
(4)迟交;
(五)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未按要求出示相关文件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依据:
(1)施工;在合理报价、质量保证、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企业信誉高的基础上;
(2)勘察设计。在方案合理、有特色、技术和工艺先进、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的基础上;
(3)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招标单位信誉可靠,售后服务完善。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一般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的5%至7%之间,大中型项目应控制在上下之间。超过价格上限和下限是一种浪费。
第二十四条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招标单位应当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在发出前必须经招标办公室确认。未中标人应在开标后天内退还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单位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价的0.5 向未中标人支付投标准备费,但最高赔偿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30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在期限内拒绝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逾期拒不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必须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同的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中标人应向招标办公室缴纳招标管理费,具体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招标管理费在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的管理费或其他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处罚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招标、宣布招标无效、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对有关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应投标但未投标的项目;
(二)隐瞒招标项目和单位的真实情况;
(三)确定中标人后,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的;
(4)泄露标底;
(五)行贿、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和投标人串通作弊,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投标无效。视情节轻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投标管理人员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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