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强社会代理机构选择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发布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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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转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的通知》(勾[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指出,社会采购机构应依法选择。对于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沈采购[2020]14号)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沈采购[2019]58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机构专业领域、深入评估场所和专职人员配备,从深圳市社会采购机构名单中独立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采购机构,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替代社会采购机构。当具体项目需要委托时,从本单位备选的社会采购机构中确定项目实施机构。
《通知》指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完善。采购人应建立和完善选择社会采购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明确社会采购替代机构的选择程序和委托社会采购机构具体项目的规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相关事项的决策级别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决定,并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
采购人在选择备选社会采购机构和确定具体项目的社会采购机构时,应严格执行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的备选社会采购机构的选择程序和具体项目委托社会采购机构的规则。
《通知》强调应建立社会采购机构的动态调整机制。全年向采购人开放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调整权限,采购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调整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建立社会采购机构动态调整机制,以社会采购机构的工作绩效和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为参考,动态调整备选社会采购机构,确定社会采购机构的具体项目。对工作表现差、综合评价结果差的社会采购机构,经财政部门处罚后,采购人可根据情况减少委托项目数量,直至不再作为本单位的替代社会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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