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传递的哪些信息将对招标采购行业造成影响
- 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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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招标》杂志获悉,广州市财政局因提供虚假材料(人员社会保障证)中标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温岭许昌石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公司”)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罚款126,250元。
据悉,2020年1月13日,广州市财政局接到供应商投诉,反映徐旭公司参与了广州殡葬服务中心“天然墓碑成品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10-1941YDZB2297,以下简称“墓碑工程”),“天然墓碑墓安装、刻字、金箔、维修及采购、
广州市财政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许昌公司在上述两个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了第7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虚假材料中标。
具体而言,上述两个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已于2019年12月13日完成。许昌公司是刻字维护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墓碑公司是采购项目包组1的中标供应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分别以“本项目服务人员配备情况”或“担任本项目团队的实力”为评审内容,均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三个月或以上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拟配备的主要专职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所在单位在职支付的社会保障证明复印件”。
许昌公司在雕刻维修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本项目人员一览表》、《主要人员简历及证书》和《人员社保证明》,在墓碑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拟任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以上数据显示,许昌公司拟配备上述两个采购项目的人员有20人,均已投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等
广州市财政局向温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了许昌公司的投标相关资料,该资料提供了许昌公司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全体员工的参保证明,显示截至2019年12月,许昌公司实际为7人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6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配备了上述两项,许昌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注明配备了上述两项。
广州市财政局致信许昌公司核实情况,但许昌公司未给出合理解释。因此,许昌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社保证明与实际参与情况不符。另外,许昌公司在收到广州市财政局出具的《人员社保证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结合许昌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行政处罚告知书》条、第77条第1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第《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条第2款、第15款(穗财规字[2019]1号),广州市财政局决定如下
同时,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46条规定,许昌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内容附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逾期付款,广州市财政局将根据《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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