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布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向从业时间、非量化指标等说“不”
- 发布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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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出《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通知(以下简称《修订清单》)。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青海省财政厅于2017年3月22日修订完善了《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青财字[2017]377号)。
《修订清单》从所有权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点、财务状况、工作时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业绩范围、企业资质证书、授权书、承诺书等九个方面对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禁止性条款进行了界定。例如,在所有权形式方面,要求不得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权形式或组织形式,如非法限制独资、合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雇佣时间方面,不要求供应商的成立期限或类似项目的雇佣经验年限;在营业执照方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经营期限不受限制。
《修订清单》从资格条件、规模条件、绩效、指定评分、非量化指标、非对应指标和样本七个方面规范了评分方法的禁止条款。特定地区和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不得作为加分;不要给指定、推荐或参考品牌加分;知名、一线、同等级、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市场份额等非量化指标不得作为评价因素;在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基础上,不允许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提出“优于”的加分,但没有注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注明每项“优于”的分值。
《修订清单》从八个方面定义了禁止购买需求条款,包括:指定专利、品牌、性能、奖励、礼品、培训、不合理需求、企业资质证书、授权书、承诺书、唯一参数、标有*号。如果提议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或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应仅限于指定、暂时推荐或提供替代或参考品牌;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和奖励不应限于技术、服务或业务要求。不允许将采购目标行业以外的某个部门或行业的绩效和奖励作为技术、服务或业务要求进行限制;不要索要礼品、回扣或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和服务,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免费培训和到某个地方的考察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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