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文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
- 发布时间: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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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表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字函〔2019〕684号)的要求,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建筑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的许可事项进行“证照分离”试点改革。
《通知》指出,自贸试验区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要求。自贸试验区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不调整适用《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规定》,不得在自贸试验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附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双桥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渝府发[2019]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JJF[2019]684号)的要求,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三证分离”试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
(一)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调整适用《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证”的规定,对自贸试验区内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提出资质要求。
(二)自贸试验区工商注册企业拟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可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工商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期满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二、自贸试验区内的部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贸试验区对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特殊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和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的资质进行通报和承诺。具体要求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企业资质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在自贸试验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实施资质许可事项(首次申请施工资质和申请新增项目,包括公路、水运、水利、交通、铁路资质;乙级、丙级及事务所监理资质;人防监察乙级、丙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程序按照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和民用
(一)根据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要求,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经正式审查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批准决定。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政府信息平台实施电子申报和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和核实的材料。
(三)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做出虚假承诺等,通知承诺制度不适用。
(四)通过信息系统电子核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监督,对相关施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给予扣发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依法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扣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其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和事后监督信息,鼓励社会监督,推动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违法、不可信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联合处罚。
三、自贸试验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贸试验区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实行电子申报和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会保障证明、资质证书等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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