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集中采购机构将迎来年度大考
- 发布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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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2020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青财字[2020]460号),对相关考核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据悉,这次主要是评估青海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2019年政府采购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各级财政局负责同级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评估内容包括:1 .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实施,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2.
政府采购的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3。政府采购的质量。主要包括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员工的诚信自律和内部培训等。4.
投诉和报告。主要评估是2019年是否有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通过查阅部分项目档案(每个集中采购机构不少于10个)、查阅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查询等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评分严格与《2020年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比较。
考试和评估:考试基于百分比系统。集中采购机构综合得分低于60分,60分至79分为合格,80分至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评估结果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站上统一发布。《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存在(财政部[2003]
第120号)从第27条到第30条,视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评估内容安排:本次评估工作分为自查阶段、笔试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和通知安排阶段。
自检阶段(5月6日-5月15日):集中采购机构应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并将自检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评估小组。同时,做好评估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材料的整理工作,为评估小组的检查做好准备。
在笔试阶段(5月18日-5月22日),评估小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文件进行笔试,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过程、中标、采购合同、质疑投诉、拒绝投标等。并准备初步工作文件。
现场检查阶段(5月25日-5月29日),评估小组到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员工廉洁自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笔试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理通知(6月1日至6月19日)。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情况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根据《2020年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操作占55分;政府采购效率占10
点数;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占25分;投诉和举报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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