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协商报价恶意串通,被罚101344元
- 发布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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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阳市银都区财政局发布了《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涉案方安阳红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瑞公司”)恶意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罚款101344元。
根据该决定,在《殷都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安阳市银都区交通局进行了四批采购招标,中标人按照最低评标价确定,均为安阳红瑞物流有限公司,投标总金额为2026.88万元。四批采购招标项目的名称分别为《环卫车项目》、《16吨洗扫车采购项目》、《洗扫车及洒水车采购项目》和《所需洗扫车、洒水车项目》。
具体而言,在四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了第二批竞争性谈判中采购的16吨清扫车68.88万元外,第一、第三和第四批采购了16吨清扫车和22套清扫车。单项投标价格不变,为70万元;7台25吨洒水喷头,每台投标价50万元不变。分四批购买的23辆16吨洗车机和7辆25吨洒水车具有相同的品牌型号和相同的主要参数。
值得注意的是,安阳童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渊公司”)参与了第二、第三和第四批采购。红瑞公司法人孙永峰、童渊公司法人张红彦的家庭住址同濮阳市经开大道纺织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1单元3号。同时,孙永峰于2018年3月26日从童渊公司离职前,是童渊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经理。
判决书披露,第三、第四批分别进行了两次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保持不变,红瑞公司和童渊公司的两个投标报价没有变化;第四批采购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保持不变,红瑞公司、童渊公司和郑州田弘贸易有限公司的两个投标报价保持不变。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5 至10 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4条第(3)项规定,供应商协商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报价和技术方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是恶意串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经常出现差异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安阳市银都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决定:一是处以购货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占101344元(2026.8万元* 5%);二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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