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境外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 发布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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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如银
目前,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以《招标投标法》为首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以《政府采购法》为首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存。《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仍然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要理解和应用《招标投标法》,首先要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笔者结合典型案例中裁判的观点来解释这一问题。
黑龙江省 案例: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中字第52号民事判决:本案争议工程虽然在哈,但争议工程的设计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争议项目为石油工程项目,总投资5641万美元。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争议项目的石油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有两层含义。首先,法律适用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领域。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未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因此目前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境内企业在境外进行招标或投标时,无论招标对象所指的项目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属于何处,均应适用活动所在国的法律。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工程建设项目在国外,但中国企业在中国组织的招标活动应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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