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建立政府采购联动运行机制
-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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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的预算管理。采购单位使用上级资金全额采购的,应提供经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资金文件;县级资金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途追加采购,必须征求县政府的特别指示,然后经批准后再采购。县财政预算份额应当以县政府同意的采购资金文件为依据,采购单位应当出具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二、严格采购计划和备案。一、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县财政局资金管理单位办公室审查资金来源和预算是否超标。二是采购单位持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向县财政采购办公室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如果信息不规范且程序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备案。
三、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和信息披露。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审核备案的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网上公告和备案。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验收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严格分配资金。采购单位应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付款计划,经县级库存国库审核后提交付款申请。同时,申请表、发票、采购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公告及备案截图、工程项目应提供结算审核报告等纸质材料,报县财政局采购处审核。经批准后,县财政局采购处将采购资金支付给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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