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 发布时间: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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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西省财政厅蔡[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披露陕西省政府采购意向。
《通知》指出应该根据购买项目公开购买意向。除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店、批量集中采购等小规模采购项目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应当向社会公开(分类项目除外)。
采购意向披露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简介应包括采购目标的名称、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目标的数量、供应商要求的资质、是否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和贫困地区、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以及采购目标需要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和时限。采购意图应尽可能清晰和完整,以便于供应商提前为参与采购活动做好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通知》很明显,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披露采购意向。部门预算审批前披露的采购意向基于部门预算的“二级”内容;部门预算审批后披露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基础。在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采购预算金额及时披露采购意向。购买意向的公开时间应尽早,原则上不应晚于购买活动开始前30天。预算单位应在提交采购计划时提供采购意向的公开信息。对于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急需进行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不披露采购意向。购买意向公布后,如因重大变化取消购买任务,购买方应宣布购买意向终止并说明原因。
《通知》强调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采购意向的披露。今年将选择部分省级预算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披露采购意向。从2021年1月1日起,各省级预算单位将全面实施采购意向披露工作;2021年,各市(区)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披露试点,试点单位披露采购意向的时间由各市(区)确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将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提前妥善开展采购意向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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