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租项目未经招标投标程序,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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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如银
目前,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以《招标投标法》为首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以《政府采购法》为首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存。《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仍然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要理解和应用《招标投标法》,首先要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笔者结合典型案例中裁判的观点来解释这一问题。
(2018)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09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 . sogou.com:《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否适用于本案,即本案涉及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郭蓉公司所涉及的房屋租赁是公开的,不是招标,租赁也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要招标,郭蓉公司的整个租赁行为也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因此,《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应适用于这种情况。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支持三汇公司的上诉。
案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是一个承包过程,必须经过三个阶段:邀请报价-接受报价,并执行六个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评标-中标合同。每个环节也受严格的行为规则约束,如招标人必须在中标后30天内出售招标文件并签订合同。此外,招标不同于拍卖、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等其他合同方式,有其固有的特点。例如,投标人只能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一次性且不可更改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不能修改投标报价;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否则,招标投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对于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即使称之为“招标投标活动”,也使用“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术语,但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如果允许投标人自由投标和修改投标报价,这不是法定的投标行为,不受《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和规范。在上述案例中,本案涉及的租赁项目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允许“投标人”自由投标,这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必须一次报出不变报价的核心要求。因此,虽然租赁活动被称为“招标”,但它实际上是一种“公开招标”的民事交易行为,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行为,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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