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增加政策功能等强制公开要求
- 发布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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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制定发布了《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率先在全国试点城市之外开展采购意向披露工作。
促进采购意向的公开,对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绩效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财政部的总体部署,除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等试点城市外,其他地区省级以下预算单位应分别于2021年1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披露采购意向。天津市在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坚持“先试、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的原则,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采购意向将提前6个月在市一级公开。从明年开始,各区预算单位也将全面落实购买意向,比规定时间提前一年。
《工作方案》指出购买意向是根据购买项目披露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采购项目、小规模零星采购项目和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应披露采购意向。
《工作方案》要求,为确保公共采购意向不被遗漏或延迟,天津采购意向的公示应采取集中公示和分散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采购意向应集中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后60天内,预算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系统各部门、预算单位今年准备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概况,并集中公开。对于因年中增加或调整而未在年度采购意向中披露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早于年度采购意向披露时间的项目,以及需要在年度采购意向披露后30天内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意向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批,然后由预算单位自行分配和披露。分散的公共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早,原则上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
同时,《工作方案》明确表示,采购意向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包括名称、数量、拟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拟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计采购时间;实施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是否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等。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安排的初步参考。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采购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天津意向披露的内容特别是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等对采购项目实施的强制性披露要求,使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提前了解采购信息。
据悉,天津市财政局正在积极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采购意向填报、汇总和发布功能,并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公开采购意向”栏目,向各方展示全市政府采购意向信息。下一步,天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光盘的监管和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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