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三大类主体的161种具体情形
- 发布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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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大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三类政府采购主体的具体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各省市纷纷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实施负面清单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治理模式的现代化,通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促进政府采购领域“非禁止进入”的广泛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经济活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据悉,大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借鉴了湖北、山东、宁夏、黑龙江、青岛、武汉和开封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根据适用主体,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三类提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流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分为六类,即: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事项、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时的禁止事项、评审时的禁止事项、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时的禁止事项、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时的禁止事项以及其他禁止事项。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38个禁止项目,包括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权形式、组织形式、所有权结构或地点;政府采购政策未落实;采购要求不完整和不明确;未按照规定公开招标和组织评标的。具体内容涉及110多种情况,其中资格条件能否设定绩效、非法改变评估结果等问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被质疑和投诉。
禁止针对供应商的行为有8种,即:关联供应商和有利益冲突的供应商根据同一合同参与采购活动;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不公平竞争;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虚假和恶意投诉;拒绝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30种情况,如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对评审专家有8种禁止行为,即:提供虚假材料;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的相关信息和获悉的秘密;对供应商有兴趣;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法律义务;从事破坏政府采购专家信誉的活动。具体内容包括21种情况,如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价因素的协商分数;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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