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营造民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 发布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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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等20项措施,要求打破招投标的隐性障碍,完善失信的联合处罚,依法履行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项合同和社会资本合作,营造重商亲商的良好氛围。
在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方面,《意见》明确要求打破招标的隐性壁垒,不得设定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相应资质企业招标项目要求的绩效门槛。同时,全面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非法准入许可和隐性门槛,不为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建立清理隐性门槛的长效机制,重点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加大清理力度。开展行业准入、资质标准、行业补贴等规定与企业性质挂钩的清理工作。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组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性。
在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中,《意见》要求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目标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处罚。同时,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监督和“网络监督”,细化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在完善政府的守信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建立政府的诚信履行机制,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的各项合同。同时,要规范政府行为,保持政府行为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追究政府重大违约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清收防拖欠问题,通过审计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追究拖欠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货款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政府产权纠纷治理的长效机制。
在不断构建有利于形成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方面,《意见》要求每年召开一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会议,营造重商亲商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评估体系,对已出台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进行梳理和监督。建立商业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服务“优劣评价”体系,开展政府服务和商业环境的企业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指出,私营企业的创新和创业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私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中所犯的不违反刑法及相关规定的错误,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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