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开展履约现场问题集中整治上门督导工作
- 发布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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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原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代理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政府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在签订代理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验证具体采购要求。根据规定,需要组织需求论证,并在网上征求山西省政府采购的意见,可延长15天。采购人提出具体采购要求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编制并完成招标文件(或其他文件),尽快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或其他公告)的时间视为政府采购程序的开始时间。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进度。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期限为2个月(60天)。如果政府采购程序仍未启动,且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进度在计划备案后两个月才提交,则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无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项目委托或首次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太原市财政局将冻结预算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预算单位如需执行,必须向太原市财政局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确定政府采购程序因客观情况不能启动,可以重新上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能按时启动政府采购流程的剩余采购预算指标由财政局收回。
附件: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代理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
附件下载地址:
http://ccgp-shanxi.gov.cn/view.php?nid=62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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