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文: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
-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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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规范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用工行为。
《意见》规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提交基本信息,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强调加强对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全面实现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全过程无纸化,加快电子监管。加大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披露力度,接受公众监督。加大招投标后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意见》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诚实行为建立惩戒机制。将投标过程中提交的虚假信息、质疑、投诉等问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符合“黑名单”情况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信用处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行为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差异化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附件:
发布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熊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办发[2017]7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京办发[2019]11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京办发[2017]7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办发[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上提交基本信息,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信息和联系人、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具有工程施工职称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信息。
(四)承诺企业诚信守法。
招标机构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二、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与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并具备代理项目所需的办公条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与本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掌握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招标代理书面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等费用转移给中标人支付。
(3)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4)招标人应履行招标的主要责任,在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要求项目组成员名单并核实相关资料,并根据工程实际或招标工作的需要要求项目组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因劳动合同终止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更换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全面实现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全过程无纸化,加快电子监管。加大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披露力度,接受公众监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加大事后查处招投标事件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加强对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按照“双重随机性和公开性”的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检查,报送基本信息,依法打击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信息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对有违法线索的建设项目招标进行定向检查。
(三)对招标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将本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综合信用评价体系,供招标人择优选择。实行招标项目评标机制,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采取问卷调查、研讨会等方式组织投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工作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四)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将投标过程中提交的虚假信息、质疑、投诉等问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符合“黑名单”情况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信用处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行为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差异化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和自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开展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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