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 四川将统一制定报酬标准
- 发布时间:2018-11-18
- |
- 浏览次数:90
近日,省财政厅公开征求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记者了解到,与2014年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相比,新起草的标准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统一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很明显,由社会机构代表的采购项目必须由购买者支付;由专家确定13种违规行为。我们的记者
李的文字/图片
澄清谁使用和谁支付费用
在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明确评价专家的报酬主体。根据“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评审专家的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评审专家的劳动报酬。记者看到,该条款明确了采购人必须为社会中介所代表的采购项目支付劳动报酬,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与评估专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减轻了社会主体的负担,阻断了可能导致社会中介与评估专家之间不正当利益交换的“利益链”。
此外,评标专家的劳动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支付,在采购项目评标活动结束后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最迟不超过一个月。评估专家获得的报酬涉及应纳税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纳税。
明确缴费标准,全省统一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评审专家的评审时间少于1小时,则评审劳动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一小时增加150元;如果增加时间少于30分钟,增加80元;如果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且少于1小时,则按1小时计算。作为审查小组的组长,100元的人工费用将在审查总劳动报酬时增加。审查开始后1小时内停止审查的,审查劳动报酬标准为300元;审查时间超过1小时而停止审查的,审查劳动报酬标准为400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按照本标准执行,以实现全省标准的统一,改变过去以市州为基础的劳动报酬支付制度,实现同工同酬,有助于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解决以往评审专家“择优”的问题。
显然,有13种违法行为是不允许获得劳动报酬的
征求意见稿中,如果评审专家有13项明显违规行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条件的;与供应商存在未回避的利益关系;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不允许评标专家获得劳务报酬和差旅费报销,涵盖实践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评标专家的劳动报酬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评标专家的劳动报酬支付纳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评标范围。
- 上一篇:威海市多项措施全力深化政府采购流程再造
- 下一篇:财政部将规范专业服务采购
相关推荐
- >杭州:对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交易行为开展检查[2020-06-29]
- >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公布, 鼓励通过PPP、政府购买服[2020-06-17]
- >广州公布2020年度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D12-5P空调最高限价[2020-06-23]
- >GPA谈判再推进,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17-06-01]
- >六部门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0-06-24]
- >曝光!上海这10家企业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