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 发布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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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放开经营服务”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号文件规定的要求,青岛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缴和退还管理。
青岛市财政局要求对实施《政府采购法》至2019年6月30日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并对未兑现的保证金按照照顾予以退还,在退还期限前,由于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合同不予退还,供应商的取消不予退还。分别登记,逐一列出原因和理由,并退回。此外,2019年7月1日后收取的未退还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应单独登记备案,并依法或按照合同及时进行自查和清退。
据悉,自2019年9月以来,全市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了全面清理、整理、核实和汇总,对未及时收回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收回,收回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3231万元。其中。偿还投标保证金涉及1238家供应商(次),总金额为2912万元,偿还履约保证金涉及16个项目,总金额为319万元。此外,催收到期保证金1557万元,正在办理退款等手续,并依法责令相关方及时还款。通过这次清理,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偿还管理,而且大大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优化了经营环境。
据了解,下一步青岛市财政局将严格执行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实行正常管理,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要求买方和采购机构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和担保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提交债券。如果收到投标(响应)保证金,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接收(提交保函)截止时间应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规定及时返还给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时间、条件和不退还条件,并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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