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财政厅连发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有关事项
-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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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一系列通知,一方面明确了防疫经费保障政策,另一方面确保了防疫采购“畅通无阻”。
据悉,春节期间,福建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经费保障政策通知》),明确了四项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市、县、单位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一是落实患者治疗费用补贴政策。确诊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所需经费由医院预付,省级财政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二是对防疫人员实行临时工作补贴。对参加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发放临时工作补贴,补贴可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发放时限是指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开始到应急结束的响应期。政府选择了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期限从出发日起至返回日止。分配标准是一种补贴标准,其中直接接触病例的人员有待调查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意识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体检测等。每人每天补贴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员工当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或更短时间内,它被计算为半天。补助资金可由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前支付给个人,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财政解决。三是落实防疫所需设备和试剂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的采购要求,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最后,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明细、防疫人员的临时补贴、防疫设备和试剂的采购等。《经费保障政策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尽快会同卫生部门落实上述补助政策,保证防治经费,决不因费用而延误治疗和防疫。
此外,福建省财政厅还下发了《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采购的通知。《通知》规定,第一,福建省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与防疫有关的货物、项目和服务时,首要目标应是满足防疫工作的需要,采购单位可以不经批准直接组织实施进口物资的采购。二是各级预算单位在实施防疫采购项目时,应确保采购质量满足防疫需要,加强防疫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的物资和凭证管理,并注明“防疫采购项目”,以便事后进行统计登记。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将防疫采购项目区分开来。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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