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及时出台应对措施
- 发布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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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打赢防治肺炎疫情战役,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防治肺炎疫情的部署,1月27日, 天津市财政局向各市级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下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事宜提出五项明确要求:
一是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要用财政资金采购与防疫有关的商品、项目和服务,要以满足防疫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实施紧急采购不能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等方法和程序。
二是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采购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应急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在保证采购及时性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保证采购质量。
第三,采购人应保存相关的采购文件和防疫控制采购项目的凭证,以便于相关的统计和检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通知》仅适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其他一般采购项目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采购人应根据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一般采购项目的时间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采取减少采购项目实施或推迟采购项目组织等措施,避免人员聚集。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减少公众聚集场所,防止疫情扩散,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实施,天津市财政局于1月30日主动及时发布《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积极研究对策,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这些包括:
首先是阐明一般原则。在疫情防控一级反应期内,本市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应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决定。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对于因重大特殊突发事件确实需要开展开标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切实承担主要责任,并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一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放宽专家遴选权限。对于确实需要组织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主要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严格保护参与者,并要求拒绝戴口罩和体温异常的专家回避或不邀请他们参加项目评估活动。
据悉,下一步,天津市财政局将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全面保障涉案各方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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