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疫情防控采购要建立“绿色通道”
- 发布时间:2019-04-16
- |
- 浏览次数:73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出台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的措施,明确规定相关采购不得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口物资的采购无需审批。
财政部办公厅明确表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与防疫有关的货物、项目和服务,应以满足防疫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不经批准采购进口物资。
财政部办公厅还强调,各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在确保采购及时性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防疫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证的管理,并保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紧急采购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采购。据此,财政部出台上述便利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打赢肺炎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强调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合理筹集调度资金,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按照“事特急”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患者医疗费用补贴,向参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发放临时补贴,并采购防疫相关商品、项目和服务所需资金,确保不会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治疗和影响疫情防控。要根据本地情况和工作需要,认真组织实施和完善防疫财税措施,加强跟踪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基层资金运行情况,特别是困难地区。防疫经费如有困难,应紧急拨款给予支持,坚决防止财政支持不足影响防疫工作。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防控资金用于与疫情直接相关的方面,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相关推荐
- >财政部PPP中心: 4月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库新入库项目87个,投资[2017-04-13]
- > USGBC“绿色建筑先锋论坛”在上海星外滩所有建筑全获L [2020-08-15]
- > 国内最“绿”建筑达实大厦落户深圳 [2020-08-15]
- >昆明市宜良县财政:五措施做好政府采购工作[2020-06-18]
-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2020-06-18]
- >鹤壁市财政局: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