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要求各采购主体各司其职确保疫情防控有关采购
- 发布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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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四川省财政厅向省级单位和市(州)财政局下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如果财政资金用于购买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的商品、项目和服务,可以进行紧急采购,明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各司其职,确保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
《通知》指出,根据2020年1月20日召开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视频会议的有关精神,为确保疫情防控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5条的规定,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可以用财政资金购买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相关的商品、项目和服务,并可以实施紧急采购。
二、采购单位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采购单位依法进行的防疫采购工作。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位的防疫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确保防疫工作有序开展。
三、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通知》仅限于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其他采购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采购单位不得以防疫工作为名实施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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