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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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疫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办Ku[2020]29号[颁布日期]2020-02-06[法规类别]信息披露[实施日期]2020-02-06[监管层级]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时间效力]生效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20〕29号
关于防疫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群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现就防控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与防疫和控制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应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不能开展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继续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和通知相关方;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确实需要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应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择政府采购专家。原则上不采用现场抽取的方式,但可以由购买者通过网络随机选择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而无法进行的,可以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加强对采购活动的保护。对于确实需要现场处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防疫控制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毒、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尽量减少现场人数,增加座位间距,缩短工作时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估专家、采购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人员隔离的要求。
第三,推进采购项目的电子化实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应尽可能在网上提供,并实行电子开标和电子评标。鼓励各地区电子商店加强防疫相关物资的供应组织,设立专门区域发布防疫采购需求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电子商店价格监管和供应商管理,依法查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投诉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暂停现场验收和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将在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因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酌情延期,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工作日的计算。如果工作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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