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 确有必要的政府采购尽
- 发布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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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人还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项目的紧迫性和市场主体的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采购的项目的开标和评标活动。对于不紧急或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在开标评标前进行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供应商征集等采购活动,以减少疫情的影响。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尽量选择网上、电话、传真和邮件等异地方式进行供应商登记、采购文件、投标(回复)文件的提交、澄清、中标(成交)通知的发出、合同的签订和询价。有条件的,可以实施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在现场随机抽取,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自行选择《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当落实防疫和控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在不符合防疫和控制要求的场所进行采购活动。经采购人预算主管单位同意,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所在地开展的采购活动安排在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进行。采购组织单位应切实做好通风、消毒、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量减少现场人数,增加座位间距,缩短工作时间,并建立应急机制。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估专家、采购商和采购代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防疫控制、人员隔离等要求。
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将不再收到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买方放弃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增加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的资金占用。对于以书面形式推荐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恢复工作和生产的供应商。收购人应按规定保留收购份额,并为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进行收购。对于非专为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按10%的上限标准扣除小微企业产品价格,并以扣除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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