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助推疫情期间企业健康发展
- 发布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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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七条措施》号文件,从保留采购份额、禁止和排斥市场竞争、招标文件的采购时间、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联合体投标、合同支付时间和合同履行等七个方面介绍了具体的支持措施,以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确保疫情期间企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就采购预算而言,这一份额是为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保留的。采购人在满足组织自身运营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用于中小企业,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为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组织采购活动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专门为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的。
第二,在市场竞争方面,要顺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防疫为由,以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在获取招标文件方面,应延长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供应商应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内获得招标文件。
第四,在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方面,价格扣除是在最高层进行的。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扣除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的10%,并以扣除的价格参与评估。
第五,在联合体投标方面,符合要求的将扣除联合体价格。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联合协议,如果小微企业的约定合同金额占联合体总约定合同金额的30%以上,联合体将被给予2%-3%的价格扣减。
第六,在购买资金方面,付款时间缩短。如果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20天内按时足额支付货款,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流动、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付款。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不应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七,在合同履行方面,适当放宽履行条件。如供方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和供方应友好协商,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果供应商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买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如果供应商的证明明确表示由于防疫和控制而不能履行合同,合同可以终止,但应报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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